(2017)陕0113民初6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陕西天润药械有限公司与宁夏合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润药械有限公司,宁夏合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6448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天润药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国际电气中心C-301。法定代表人刘琳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育林,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合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7-1号。法定代表人陆凤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刑天彪,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天润药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合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在原告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宁夏地区的经销商,授权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31日,被告在授权期间的销售任务为180件(200盒/件),如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按对应款项的20%交纳违约金,另被告按照约定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如被告违约,按约定原告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首次提货20件后,再未提货销售,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按照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83200元,在扣除3万元保证金后,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违约金53200元。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剩余违约金5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及反诉称,2015年7月,原、被告在被告公司签订一次性备皮包《销售协议》一份,有效期限为两年。因该协议存在严重的诱导欺骗性,产品定价高,限定区域和价格垄断而无法执行,给被告照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合同中存在虚假欺骗成分,协议中的产品价格虚高无法备案销售,并且该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可能会给下线经销商赔偿,同时因为违反《反垄断法》是一个无效合同。故被告反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告退回被告《销售协议》所示的保证金30000元;2、请依法判令原告退还《销售协议》所示的商品已发生的货款52000元;3、请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因《销售协议》违约给被告造成的各项损失8000元;4、请依法判令原告因《销售协议》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咨询费和差旅费6500元;5、请依法判令原告因违反《反垄断法》,交国家机关处理。原告就被告的反诉辩称,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签订,因此双方都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合同条款。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尊重合同条款,且因被告自身的过错,导致原告的预期利益受损,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销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第二条、1、甲方天润公司授权乙方合泽公司办理增加“助尔牌医用备皮包”(注册号为:陕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065号)在宁夏地区《医疗服务收费目录》唯一经销商;第四条、2、乙方合泽公司向甲方天润公司缴纳保证金三万元整。待乙方在规定时期内完成并办理好增加“助尔牌医用备皮包”在宁夏的《医疗服务收费目录》后,三万元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本协议的市场保证金,市场保证金在双方终止合作后(无任何纠纷),乙方交接完市场,存货且没有低价销售,窜货以及其他任何遗留问题后60天内予以返还。3、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格:含税供货价格13元/盒。4、乙方首次提货量20件(200盒/件)。7、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8、乙方该协议期内的销售任务为180件(200盒/件)。第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能在每月最后一周按照规定的销售任务打款进货,甲方有权提前要求解除该协议,如乙方确认双方终止合作,乙方须按协议后内剩余的未完成任务量对应款项的20%交纳违约金给甲方,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015年7月13日,被告合泽公司向原告天润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000元用于购买助尔牌医用备皮包二十件(200盒/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仅销售助尔牌医用备皮包20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销售任务180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的销售任务,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了被告的保证金,原告再要求剩余的违约金53200元,明显过高,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保证金、货款及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天润药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合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反诉费1107元,由被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颜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打印:扈艳红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