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庆霞、潍坊恒昊石化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霞,潍坊恒昊石化配套有限公司,王续芹,考尚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574号申请人:秦庆霞,女,1970年3月17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潍坊恒昊石化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崔家村。法定代表人:王续芹。被申请人:王续芹,女,1972年10月22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考尚峰,男,1972年10月26日生,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庆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9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