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远相与刘光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相,刘光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821号原告:王远相,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财,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远相与被告刘光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远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原告王远相负担。审判员 司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冬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