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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远相与刘光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相,刘光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821号原告:王远相,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财,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远相与被告刘光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远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原告王远相负担。审判员  司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冬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