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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马五财诉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泽雄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五财,黄泽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74号申请人:马五财,男,1973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黄泽雄,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五财诉被告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五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泽雄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5XXXXXXXXXXX1544)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存款、房产、车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金额以140,000.00元为限。申请人马五财提供黄某(公民身份号码:5110XXXXXXXXXX4171)所有的川KXXX**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VHRM2830XXXX7684;发动机号:11XXX92)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五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泽雄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15XXXXXXXXXXX1544的存款,或对黄泽雄的其他存款、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140,000.00元为限。二、对申请人马五财提供的担保财产,黄某所有的川KXXX**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VHRM2830XXXX7684;发动机号:11XXX92)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渝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凌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