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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音吉日格拉与呼斯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音吉日格拉,呼斯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白音吉日格拉,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呼斯尔,男,1992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音吉日格拉与被执行人呼斯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呼斯尔给付人身损失赔偿金1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呼斯尔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12500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白音吉日格拉。本案申请执行费88元已给付。故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6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文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