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小东、曾英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东,曾英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徐小东。被执行人:曾英长。徐小东与曾英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小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英长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曾英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另经查询银行、房管、工商、公安,未发现被执行人曾英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小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曾英长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9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