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3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左文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左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947J,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江,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左文礼,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左文礼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文礼归还信用卡透支款6974.77元及自2016年8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均未践约。2、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左文礼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有苏M×××××别克汽车一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3、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左文礼名下的苏M×××××别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12日;于同年7月17日向该大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押上述车辆,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4、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委托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调查左文礼的户籍信息、名下财产及其长期居住情况,枞阳县白梅乡翼青村民委员会反映,左文礼常年在外务工;枞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反映,左文礼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左文礼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左文礼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苏M×××××别克汽车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车辆下落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左文礼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涛审 判 员 林立峰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