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丽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侯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被执行人:侯丽杰,住白城市通榆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侯丽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荆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