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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飞玲与古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玲,古兴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001号原告:陈飞玲,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古兴光,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玲诉被告古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