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大凯与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大凯,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377号原告:齐大凯,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今贵,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周振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大凯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齐大凯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大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大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59元,由原告齐大凯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