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惠宗亮与被执行人王科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宗亮,王科伟,孟玲,任献阳,张徐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惠宗亮。被执行人:王科伟。被执行人:孟玲。被执行人:任献阳。被执行人:张徐远。关于惠宗亮与王科伟、孟玲、任献阳、张徐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惠宗亮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惠宗亮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4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