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海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3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海涛,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阜阳市颖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海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万海涛驾驶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宁波至上海的高速公路上,先后共14次与浙B×××××大货车驾驶员苏某、浙B×××××大货车驾驶员刘某、浙B×××××大货车驾驶员李某、浙B×××××大货车驾驶员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互换高速通行卡,采用减少大货车实际通行里程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5995元。2017年1月11日10时40分,民警至本区小港街道亚洲纸业旁的停车场抓获被告人万海涛。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万海涛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海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苏某、刘某、李某、孙某等人的供述,被害单位员工黄英炯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高速出入口明细表、出入口流水详细信息报表,通话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照片,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海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海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