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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9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艳华与魏运科、罗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华,魏运科,罗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943号之四原告:黄艳华,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名勇,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运科,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惠英,系被告魏运科的妻子。被告:罗惠英,女,汉族,1961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黄艳华诉被告魏运科、罗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黄艳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530,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0,3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82元、保全费3,7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8,952元,由原告黄艳华负担。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吴丽娥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