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146号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玉祥门恒天国际城财智大厦1-12C1室。法定代表人:张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学,男,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新元审 判 员 任惠军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