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党前买与刘水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前买,刘水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党前买,男。被执行人刘水库,男。本院在执行党前买申请执行刘水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刘水库向申请执行人党前买返还代家十字西80米处,东邻牛存兵,西邻党军昌,北邻崖边,南邻西宝公路的土地。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水库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所执行的土地返还给申请人党前买;二、申请人党前买向被执行人刘水库返还土地租金28713元,给付土地回填费用40000元,共计68713元;三、其他无争执。现双方当事人已完全履行了各自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