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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党前买与刘水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前买,刘水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党前买,男。被执行人刘水库,男。本院在执行党前买申请执行刘水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刘水库向申请执行人党前买返还代家十字西80米处,东邻牛存兵,西邻党军昌,北邻崖边,南邻西宝公路的土地。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水库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所执行的土地返还给申请人党前买;二、申请人党前买向被执行人刘水库返还土地租金28713元,给付土地回填费用40000元,共计68713元;三、其他无争执。现双方当事人已完全履行了各自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