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火亮、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火亮,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财保29号申请人:罗火亮、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申请人: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影山镇)。组织机构代码评证号:9152272634714568XF。法定代表人:李宏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罗火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黔2726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为62×××67的86万元进行冻结。现申请人罗火亮以与被申请人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火亮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为62×××67的86万元进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岑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