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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周冬梅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周冬梅,郭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164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组团A分区A04-1/0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50181A。法定代表人:胡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世阳,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冬梅,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郭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被告周冬梅、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罗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