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垒与被执行人徐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垒,徐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垒,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徐佳伟,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垒与被执行人徐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