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6民初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费瑞芳与李金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瑞芳,李金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991号之一原告:费瑞芳,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魁,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原告费瑞芳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川,男,1962年11月21日,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南环路交警大队对面尚城国际小区前排门市。负责人:吕建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该公司职员。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16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员。原告费瑞芳与被告李金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费瑞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费瑞芳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珍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