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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丁迪与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迪,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755号之一原告:丁迪,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碚。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支路5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28993。法定代表人:周雅。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迪诉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迪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丁迪负担。审 判 长  赵红媚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茂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