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涛与徐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徐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475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徐德林,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徐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