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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保国、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保国,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保国,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常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永,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保国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保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保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上诉人唐保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