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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9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8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永安路东。法定代表人:温学民,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闫长军,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达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运达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8986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广厦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中段桃园花园沿街3号楼一层商业用房101、102、103、104、105、106号房产共6套,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厦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帐户为21×××09的存款(应冻结2897667.5元,已冻结2897667.5元)。2017年8月4日,金运达公司主张已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公司上述银行存款已足额,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厦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中段桃园花园沿街3号楼一层商业用房101、102、103、104、105、106号房产共6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