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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新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亮,冯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新亮。被执行人冯箭。申请执行人陈新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新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箭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箭收入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夏记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