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执字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王敬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王敬元,魏一霞,刘恩龙,王军,王晓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字5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联盟大街西侧、静文路北侧海岚大厦1-静文路8号、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330830X6.负责人田捷全,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敬元,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魏一霞,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刘恩龙,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王晓煜,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与王敬元、魏一霞、王晓煜、刘恩龙、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远征审判员 :胡春弟审判员 :李爱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 岳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