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长沙市永全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永全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197号之二原告长沙市永全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市纪委宿舍东侧2栋203房。法定代表人王锦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向红工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方映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永全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永全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永全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2161.5元,由原告长沙市永全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