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李三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三杰,于成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833号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宁,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云,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李三杰,女,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于成柱,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李三杰、于成柱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