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纪爱凤、何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纪爱凤,何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区银河街***号。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东,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爱凤,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飞,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何伟,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爱凤、原审被告何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对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未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5.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晓 雷代理审判员 杜 娟代理审判员 巴音其其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岳 晓 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