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苏09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1。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立案标的为16418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浩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