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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旭东与刘保华、李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旭东,刘保华,李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旭东,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委托代理人:郑向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保华,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李树波,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唐旭东与刘保华、李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唐旭东的申请,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2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2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华主动履行了案款50000元,其暂时再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李树波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唐旭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正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