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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0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惠珍与庄凤珍、杨惠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惠珍,庄凤珍,杨惠连,沈佳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10419号原告:宋惠珍,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庄凤珍,女,194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连,女,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杨惠连,女,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沈佳慧,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连,女,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宋惠珍诉被告庄凤珍、杨惠连、沈佳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惠珍、被告杨惠连、被告庄凤珍、杨惠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20日,原告与沈瑞根签署一份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双方约定沈瑞根将其所有的牌号为沪C2XX**白色马自达3轿车卖给原告,原告当日将购车款26,000元(人民币,下同)付清,沈瑞根将车子交付给了原告,双方另约好时间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2月12日沈瑞根因心脏病突发过世无法过户,三被告作为沈瑞根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车子过户手续,故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将牌号为沪C2XX**的白色马自达3轿车过户至原告名下。三被告答辩称,对沈瑞根与原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无异议,车款已收到,因沈瑞根突然过世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2、居民死亡推断书,证明原车主沈瑞根已过世;3、勇敢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沈瑞根死亡后,三被告系死者的法定继承人;4、廊下镇派出所的户口登记表,证明沈瑞根与被告庄凤珍系母子关系。经质证,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户口簿一份,证明死者与被告杨惠连与沈佳慧的关系。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并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对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均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8月20日,原告与沈瑞根签署一份二手车交易协议书,约定沈瑞根将其所有的牌号为沪C2XX**白色马自达3轿车转让给原告,成交价为26,000元,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次性付清,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原告将购车款26,000元支付给沈瑞根,沈瑞根将车子交付给了原告。2017年2月12日,沈瑞根因心脏病突发过世。另查明,被告庄凤珍系被继承人沈瑞根之母,被告杨惠连与被继承人沈瑞根系夫妻关系,被告沈佳慧系被继承人沈瑞根之子。本院认为,原告与沈瑞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沈瑞根应按约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鉴于沈瑞根已过世,三被告作为沈瑞根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凤珍、杨惠连、沈佳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惠珍办理牌号为沪C2XX**白色马自达3轿车的过户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甘喆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