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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更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应益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应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1019号罪犯郭应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富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应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月16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7日、2016年3月14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刑1年零10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郭应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应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17年1月受禁闭处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应益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并未完全消除,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罚,其自入监已来拒不执行财产刑,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和在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情况,本院认为罪犯郭应益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应益依法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