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宝华与江国强、孙林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宝华,江国强,孙林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996号原告:江宝华,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江。被告:江国强,男,成年,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江。被告:孙林芳,女,成年,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江。原告江宝华诉被告江国强、孙林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宝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宝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倪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