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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桂兰与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兰,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4民初1783号原告:董桂兰,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秋谷横里河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84201616。法定代表人:成志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永,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桂兰与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桂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898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董桂兰于1978年9月参加工作,于2010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该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在原告退休时向原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发放。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数额没有异议。请法院查明事实情况,依据原告的实际退休年份和上年度工资标准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1、原告董桂兰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证各一份,2、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3、关于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的说明及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说明一份,4、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176号仲裁决定书一份,5、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如下:原告董桂兰系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职工,于2010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被告单位退休。原告婚后育有一女,并领取了淄博市博山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发放的独生子女光荣证。2017年6月13日,被告出具关于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的说明,内容如下:“我公司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共170人,金额129.0091万元,已发放20人,金额11.88万元,今年6月底再发放一批,剩余分期分批发放,发放计划、人员名单附后。前期部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也到公司问过,我们也将发放计划告知他们,但这部分退休职工退休时间较晚,按发放计划时间比较靠后,其诉求是:谁来找,先给谁发,或者全部一次性发放;当时答复她们,必须按计划发放,谁找给谁发肯定是不合情理的;至于一次性发放,这么大的数额,企业一次性支付也不现实。当时部分来访退休职工也没再进一步诉求。这就是此事的大概情况,现向上级部门予以说明,请上级领导协调处理。”2017年6月27日,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针对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的说明,答复如下:“经协调颜山泵业有限公司承诺按已制定的发放计划发放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份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补助费。”对于原告董桂兰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8986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6月30日,原告董桂兰向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8986元。2017年7月4日,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176号仲裁裁定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决定如下:对董桂兰的申请,本委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董桂兰系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符合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领取资格。根据法律及地方政策性规定,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应当为原告董桂兰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89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桂兰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8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 然书 记 员  李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