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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上海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公司,河南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海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注册地没有该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豫0303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浩审 判 员  孙 亮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