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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兴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122执3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兴灯与被执行人鲁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限期7日内履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03)莒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鲁统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