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10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鑫,男,1989年8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现住广东省珠海市。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鑫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福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0时18分许,被告人徐鑫酒后驾驶×××(临)号捷豹牌小型轿车从晋祠宾馆附近的饭店沿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云桥南侧路段,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5mg/100ml。另查明,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徐鑫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鑫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侦破报告、呼气测试结果确认书、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徐鑫供述、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及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鑫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被当场查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5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雪松审 判 员 刘 婧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武颖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