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春礼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8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吕春礼出生日期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55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吕春礼醉酒后驾驶冀D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杭鞍快速路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下桥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后被告人吕春礼被通知到案。经检验,吕春礼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春礼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吕春礼系初犯,案发后能自首,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吕春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王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