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定贵与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定贵,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蒋定贵,男,生于1974年4月7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毛祥,男,生于1979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执行蒋定贵与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毛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的银行存款24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