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长明、李仕龙、邓福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长明,李仕龙,邓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长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9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李仕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邓福清,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长明、李仕龙、邓福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长明所有的川RXXX**号、川RXXX**号、川RXXX**、川RXXX**、川RXXX**、川RXXX**三一牌重型车及川RCXXX**黄海牌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