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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奚小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奚小美,唐春影,吴龙,王玉新,张志春,田爽,朱清雨,张亚华,齐运朋,窦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4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中段254号。代表人:巴峰,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住泰来县泰来镇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奚小美,男,住泰来县。被告:唐春影,女,住泰来县。被告:吴龙,男,住泰来县。被告:王玉新,女,住泰来县。被告:张志春,男,住泰来县。被告:田爽,女,住泰来县。被告:朱清雨,男,住泰来县。被告:张亚华,女,住泰来县。被告:齐运朋,男,住泰来县。被告:窦占红,女,住泰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被告奚小美、唐春影、吴龙、王玉新、张志春、田爽、朱清雨、张亚华、齐运朋、窦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奚小美、唐春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952.83元,利息19776.02元,合计53728.85元;吴龙、王玉新、张志春、田爽、朱清雨、张亚华、齐运朋、窦占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奚小美、唐春影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奚小美、唐春影是夫妻关系,因生产生活需要,于2013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贷款450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并由被告吴龙、王玉新、张志春、田爽、朱清雨、张亚华、齐运朋、窦占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联保协议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偿还了一部分借款;贷款到期后,所欠借款本金33952.83元及利息19776.02元,未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催要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奚小美、唐春影偿还如上借款本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证人吴龙、王玉新、张志春、田爽、朱清雨、张亚华、齐运朋、窦占红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泰来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已经立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雁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冬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