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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建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华,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华在武夷山市环岛西路发现被害人张某把刚从农商银行取来的6616元放在其车牌号为闽H×××××号的摩托车坐垫箱内,遂骑其自己的电动车尾随张某所骑的摩托车到武夷山市财政局一楼停车坪。当日17时许,被告人林建华把张某的摩托车推到财政局附近的巷子,徒手把该车坐垫拉开,盗走张某放在里面的现金6616元,后骑着自己的电动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发现车不见后报警,民警于当日21时许在财政局附近的巷子里找到了该部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次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华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林建华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张某对林建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根据审前调查的结论,可以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物证衬衣一件、安全头盔一个、银行卡一张;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林建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661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建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林建华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并结合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林建华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林建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已查获的衬衣一件、安全头盔一个、银行卡一张,均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江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