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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先红申请执行蒋兴平、吴江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红,蒋兴平,吴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蒋先红,男,1969年12月11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蒋兴平,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吴江梅,女,1970年9月7日生,水族,住贵州省盘县。蒋先红申请执行蒋兴平、吴江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0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蒋兴平、吴江梅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蒋先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兴平、吴江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蒋兴平、吴江梅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