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先红申请执行蒋兴平、吴江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红,蒋兴平,吴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蒋先红,男,1969年12月11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蒋兴平,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吴江梅,女,1970年9月7日生,水族,住贵州省盘县。蒋先红申请执行蒋兴平、吴江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0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蒋兴平、吴江梅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蒋先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兴平、吴江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蒋兴平、吴江梅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