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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卢小涛、刘源长等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元,卢小涛,时映文,刘源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204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世元,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强,黑龙江建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小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定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脱保在逃。辩护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时映文,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袁波,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源长,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郎晨光,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世元、卢小涛、时映文、刘源长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小涛在诉讼期间经多次传唤均未到案,本院依法对其中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宇、代理检察员樊中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世元及其辩护人马强、被告人卢小涛及其辩护人赵艳艳、被告人时映文及其辩护人袁波、被告人刘源长及其辩护人郎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马世元、卢小涛、时映文、刘源长伙同多人(另案处理)聚集在本市海淀区数码大厦,并持橡胶棍、砍刀、甩棍等器械与被害人聂某(男,30岁)、陈某(男,26岁)、李某1(男,26岁)等人互殴,致使聂某、陈某、李某1受伤,经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1伤情为轻微伤。过程中,被告人卢小涛亦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马世元、刘源长于同年4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卢小涛于同年4月16日被抓获,被告人时映文于同年4月20日被抓获。现被告人一方已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世元、卢小涛、时映文、刘源长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马世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一是本案受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二是被告人马世元系初犯、偶犯,主观犯意不明显,没有前科劣迹,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三是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四是案发后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世元适用缓刑。被告人卢小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一是被告人卢小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二是其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三是案发后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卢小涛适用缓刑。被告人时映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一是被告人时映文系偶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二是其具有悔罪表现,有自首情节;三是其主观恶性不大,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四是被害人存在过错,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时映文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源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源长此前受治安处罚的起因即与王淑娟有关,但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不能推断刘源长与聚众斗殴之间有因果关系。案发时被害人一方在杨志的办公室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刘源长得知有人逃跑后去追,是追赶犯罪分子的行为,其并没有殴打该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李某1(河南籍)是撞碎玻璃门之后逃跑的,其身上的伤不是刘源长造成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源长将人打伤。刘源长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综上,被告人刘源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杨志(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与王淑娟素有积怨。2015年4月7日,王淑娟一方的人员到本市海淀区数码大厦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区寻找杨志解决纠纷未果。次日17时许,在王淑娟一方的授意下,被害人聂某、陈某、李某1(河南籍)等7人再次来到上述地点“传话”。被告人马世元(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指挥被告人卢小涛、时映文伙同多人(另案处理),持橡胶棍、砍刀、甩棍等器械与被害人聂某、陈某等人互殴。被害人李某1(河南籍)逃脱至大厦1层时,被告人刘源长(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追赶上其并持伸缩警棍抡打其头部等部位。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一方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陈某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1(河南籍)、聂某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李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卢小涛亦受伤,经法医鉴定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马世元、刘源长于同年4月8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卢小涛于同年4月16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时映文于同年4月20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马世元于2015年4月10日的供述。其供称,2015年4月8日17时许,其正在海淀区数码大厦A座19层聚智堂教育文化培训机构的董事长办公室里给7名新入职的保安开会时,冲进来七八个男子,其中一个带头的戴墨镜男子自称是王淑娟(杨志前女友,与杨有经济纠纷)的员工,问其董事长杨志在不在,其回答不在。对方那男子让其转告杨志,以后不要再跟着王淑娟,否则就找人整死杨志。其问对方“你们是黑社会呀?到底是什么人?”对方答“我告诉你我们是什么人,我们就是黑社会!”话刚说完,那男子就把董事长办公桌上的苹果台式电脑摔在地上,并向他后面的几个人说“哥儿几个上”。对方其他人就开始砸办公室里的东西,把新买不久的液晶电视都摔地上了。其遂对新入职的保安们说“把他们都给我轰出去”,保安上前推对方,对方不肯走并动手打保安,保安们也拿出胶皮警棍和对方扭打起来。其看见对方有人拿刀乱砍,有人拿椅子乱砸,两方互相乱打。打到外边办公区后,对方大部分人都跑了,剩下两个男子可能受了伤坐在地上。其过去把这两人控制住不让他俩跑。他俩中一个男子的手流血了,那男子告诉其办公区中间还有一个对方的人受伤了。其过去一看,确实有一个男子趴在地上,后脑勺在流血。其赶紧让员工拨打120叫救护车,同时拨打110报警。在其等人等候警察时,对方另一个没有什么伤的男子趁机把机构大门的玻璃撞碎后跑了出去,其去追没有追上。救护车到后,其帮忙把那个后脑受伤的男子抬上了救护车。这时警察也到了,把其等人带回了派出所。保安打架的时候每人都拿着胶皮警棍,警棍是其给保安开会的时候刚发给他们的,保安们都动手了。其没有参与打人,始终在拉架。2.被告人刘源长于2015年4月9日的供述。其供称,自己真实身份系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老板杨志的司机。2015年4月7日18时许,莫显宇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在公司闹事,让其等人赶紧过去,其就拉着“大元”等人去了公司。到公司以后,其看见有民警也在。公司主管后勤的赵某、莫显宇、闫峰及对方关某还有他带来的两名男子正在和民警说事,其一看没什么事就先走了。次日12时许,其到公司21层报销完票据就去了19层。看到“大元”陪着十多名男子正在办公室内等着吃饭。这些人中除了“大元”其都不认识。其遂出去吃饭、洗车。到下午五六点钟,其看已等了这么长时间,楼上也没有人来闹事,就从车里拿出了一根金属伸缩警棍,上楼到19层查看情况。其看到办公区内已经打成一片,离门近的一名男子正拿着刀和来闹事的一名一手拿着椅子格挡一手拿刀的男子在互砍,其他人也在相互厮打,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清。过了几分钟,这些人基本都停手了。对方有两名男子正蹲在墙角,其过去看到这两名男子身上都是血。公司女员工说对方有好多人跑了,其就怀疑他们跑到21层去了,但上楼去没发现他们就又回到了19层。这时其发现对方有一人把办公区大玻璃门撞碎后跑了,其就和旦志才让顺着步行梯向下追,没看见有人,又从另一个步行梯一层层地向上找,发现7层(还是8层,记不清了)厕所里有人。约过了1分钟,一名男子跑出了厕所,其被他撞了一个跟头,那名男子沿着楼梯往下跑,旦志才让追了上去。又过了1分多钟,旦志才让打电话告诉其那男子已经跑到1层了,其赶紧往1层跑,十多分钟后那男子跑下来,其追上之后用伸缩警棍抡打那男子的头部、胳膊等部位,追打了有二三十米远的距离。后民警上前把其等人控制住了。“大元”、莫显宇、闫峰等人一早去公司就是怕对方还来公司闹事,提早等着对方。其中午看到“大元”陪着的那十多名从来没见过的男子,有的纹着身看着就不像好人。因为头一天王淑娟在机场曾说过“上他们公司闹去,给他们公司砸了”的话,所以这些人就是公司为防止王淑娟一方来闹事而提前准备好,如果对方闹事就打对方的人。其拿警棍一方面是怕对方人真来闹事自己受伤,另一方面如真打起来也可以打对方。其打的男子有30多岁,高1.9米左右,短发、圆脸,体态较胖,上穿白横条长袖T恤。“大元”的真实姓名不详,是其公司的保安队长,有30多岁,高1.70米左右,短发圆脸,体胖肤黑,东北人,穿米色长袖上衣。3.被告人卢小涛于2015年4月17日的供述。其供称,2015年4月7日下午,其在公园偶遇朋友涛子,跟其说数码大厦19层聚智堂公司招保安,工作时没事就在单位呆着,有事跟着老板出去就行,其就答应了。4月8日早,其开着车按“涛子”要求到朝阳公园附近接上小明到的聚智堂公司。到公司19层的一个小办公室时,里面已有两三个不认识的男子。涛子给其和小明拿了两份入职表,填好之后其和小明就一直在办公室呆着。期间涛子给其发了一个上面写有姓名、出生日期和职位的胸卡后就出去了,其一直没有看见他。其到公司之后,没有人给其等人开会。也没有见过保安的负责人。小办公室内人员进进出出。17时许,其好几次听到外面有人大喊“来人了”,其出去看了一眼,见几个人进了旁边杨总的办公室,其就回到屋里拿起桌上放着的一根橡胶棍也进那屋去了,看见一个胖子跟对方一个戴黑色墨镜的男子正在说话。其听见胖子说“你跟我吵吵什么”,有人就把戴墨镜男子后面站着的男子(外穿浅咖啡色内穿黑色衣服)拽到一边去了,接着双方就打起来了。其上去拿橡胶棍打了那穿浅咖啡色衣服的男子肩膀两下。打完后其发现自己右腿流血了。其感觉应该是那个带黑色墨镜的人和那个外面穿浅咖啡色衣服的男子中的一个人用刀扎的其。其并不清楚因为什么打架,是看见自己公司的人跟对方打起来,其才打对方的人。4.被告人时映文于2015年4月21日的供述。其供称,2015年4月4日下午,其在商场门口偶遇的朋友阿健说聚智堂公司的顺义分部招保安,其同意应聘。后来阿健带其去顺义分部,一个女的让其负责安全工作,并说过两天给其办入职手续。其就在顺义分部呆着了。4月7日晚,该女子和阿健都跟其说这两天总部那边有人要闹事,让其去海淀区数码大厦19层维持秩序。4月8日早上,阿健开车带其到了聚智堂公司的总部。一个女的让其去旁边的一个小办公室,其进去之后,办公室里已有三四个不认识的男子,室内靠窗户的地上放着几根橡胶棍。其等人在办公室内呆了一天也没什么事情。18时许,其听见屋外有人喊“我砍死你们”,还说找杨总什么的。其出去一看,有四五个人进了杨总的办公室,外边还有几个人,这些人手中都拿着刀。其就回到屋内拿着橡胶棍出来了,屋内另外3个男子也拿着橡胶棍先后出来。其出来的时候,对方有一个高个子男子拿着刀朝其砍过来,将其左侧肋骨的部位划了一个口子,其用橡胶棍打了对方胳膊一下就开始跑,后面有人追其,其坐电梯下楼,跑回家了。其记得对方有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拿着1把砍刀,还有打其的那个高个男子,对其他人没有什么印象。其看见对方来的时候手中都拿着刀。具体有多少人动手打架也没有注意,就是双方互相打。5.同案人陈龙于2015年5月7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称,2015年4月8日11时许,时映文在电话里说正在海淀区数码大厦19层和强哥(时映文的“大哥”)一起办事,让其也过去。12时许,时映文在数码大厦19层电梯口等到其,带其进到公司一间会议室,其发现里面有十多个人坐着。1个多小时后,其和强哥上了21层,与公司的两名司机一直呆到17时许,时映文给强哥打电话,说下面打起来了。公司的司机也给在办公室的波哥打电话说下面打了起来。强哥和波哥先下去了,其稍后也跟着下去了。到公司19层的大厅,其发现地上有血,公司的人说已经打完了。对方有人已经跑了,只抓住对方两个人。当时公司的一个人让其看着这些人,其觉得情况不对,就下楼了,一直走到9层,碰到强哥和波哥说有人受伤了,要拿钱给人看病,其就跟着他们一起去医院了。案发当天,时映文、强哥、波哥、大浩等人,还有当时在数码大厦19层会议室的人都参与打架了,具体怎么打的其不清楚。陈龙于2015年5月6日的供述。其供称时映文对其说“办事”,具体是什么事没和其说。其在19层呆着的时候,听到会议室里的人有人说一会儿要打架之类的话。陈龙辨认出马世元系案发后在现场指挥的男子;卢小涛系现场参与打架的男子。6.被害人聂某于2015年4月9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8日13时许,其朋友关某打电话让其叫上几个人去数码大厦“聚智堂教育”找老板杨志传个话,让杨志别骚扰王淑娟。后其叫上杨某、李某1(北京人)、李某1(河南籍)、陈某、张海军,还有一个在游戏厅上班的人共7人,于当日17时许到达数码大厦19层杨志办公室。其一进去见有一个胖子,就问他杨志在不在,并说其等人是关某的朋友,替他传个话,让杨志不要再缠着他妹妹。说完其就要走。胖子说“就这么完了?”其说“那你想怎么着”,这时其背后一个人就搂着其脖子往办公室外走,胖子也用脚踹和其一起的人。其走了两步,胖子就开始用棍子打其头部,其用拳头打搂其脖子的人,其又被很多人用棍子殴打,其等人也拿椅子砸对方。后其听见对方一个瘦子喊拿刀,他们的人就从办公室附近拿了刀,开始砍其等人。其被逼到了墙角,用椅子挡对方的刀。对方一个男子用刀砍了其左手,其手中拿的椅子掉了,对方又要砍其头部,其用左胳膊挡住,其胳膊也被砍了。对方几个人还用棍子打其,其趴倒在了地上。其看见一个穿一身黑衣的胖子踢了其鼻子两脚,听到最开始领头的胖子说让他们自己的人走,胖子留下来看其等人。过了一会儿,警察和120的人都来了。其身上的伤都是对方的人用刀、棍子和拳脚打的。其曾用拳打了对方搂其脖子的男子,那男子30多岁,身高约1.70米、圆寸头、穿一身黑衣服、体态偏胖。对方大概有20人参与打架。其记得那个保安队长挺胖的,长发分头、大眼睛、穿一身灰色衣服、三十多岁、东北口音(其他的记不清了)。这个保安队长带人堵其等人,也打了其一方中的其他人,打完后他还组织人撤退,并让人把刀收起来。被害人聂某辨认出马世元是组织他人对打其殴打的人;卢小涛是用橡胶棍对其殴打的人。7.被害人陈某于2015年4月9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8日16时许,其朋友聂某打电话说他朋友受欺负了,让其跟他一起去数码大厦19层找那个人。后来聂某开车来接其,当时车上还有李某1(北京人)、海军和另外两个人。其等人到了数码大厦19层,聂某进屋去问他们老板在不在。其还没进里面的时候,就听见对方说“你们干什么?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对方喊来20个人把其等人堵住。其一方有3个人跑了,但其和聂某、李某1(河南籍)被堵住。其看聂某被打,就上去帮忙。这时对方有人喊“拿刀砍他们”,立刻有拿三四把刀的人向其冲过来,其当时头被砍流血了,腰和后背也被砍了。因头部流血多,其躺在了地上。对方将其砍倒后就跑了。后来其被送到医院。在聂某开始挨打时,其捡了对方甩丢的橡胶棍抡过对方。李某1(河南籍)也受伤了。被害人陈某辨认出马世元是组织其他人打自己的人。8.被害人李某1(河南籍)于2015年4月9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8日16时许,其和陈某等7人一同到数码大厦A座19层一个教育机构的办公室。室内坐着七八个人,手里都拿着保安的橡胶棍。其一方的聂某说“你们这是什么意思?坐这么多人,还拿着棍子,我们就是带个话”。说完转身要走,对方一个男子就拉住了他,从隔壁房间又出来十几个手里拿着棍子的人把其等人堵住了。对方用棍子打其等人,其等人用办公室的椅子挡,边挡边往后退。其听到对方有人喊“拿刀”,于是五六个人从隔壁房间拿出四五把刀开始砍其等人,其等人只能拿办公用椅抵挡。其等人中有4个人从门口跑了,剩下的3个人被堵在办公区内。其中两人被对方砍倒在地了。其被逼到墙角,对方一个人用刀指着其威胁“别动!动我就砍死你”,对方另两人用棍子砸其头,其仍旧用椅子抵挡。后听到有人喊“赶紧带人撤,我已经报警了”,对方的人就往外跑。此时其看到陈某的头部被砍掉一块头皮,流了好多血,其很害怕就往外跑。跑到1层,对方的一个人还拿着棍子追打其,被警察在门口看到了,把其和对方一起抓到了。其左手拇指、右眼、右耳、头部右侧都有伤,是对方的人用棍子打的。被害人李某1(河南籍)辨认出马世元是对聂某说“来了就这么走啊”并指挥其他人对其等人殴打、后又指挥打人的人撤离现场的男子;卢小涛是参与打架并用黑色橡胶棍对其殴打的男子;时映文是参与打架并用橡胶棍打人的男子。9.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的表妹王淑娟与杨志矛盾很深。2015年4月7日11时许,王淑娟曾在首都机场被杨志找的多名男子阻拦。当日18时许,其让朋友杨某带几个人到聚智堂培训学校找杨志,让他别再纠缠王淑娟。杨某带着二十多名男子去后没有找到杨志,这些人就散了。次日16时许,其又让杨某去数码大厦找杨志谈纠纷的问题。17时许,杨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带的人在那里被打,已送医院了。其赶到海淀医院,看到有3个人受伤被送去999急救中心了。10.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7日16时许,关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和妹妹被多人堵在甘家口派出所门口。于是其就叫了二十多人分别赶到那里,接上关某和他妹妹王鑫(王淑娟)后一起到了数码大厦找此前纠缠王鑫的杨志。关某报了警,不一会儿警察也到了数码大厦。因杨志一直没有出现,其等人就走了。次日12时许,关某给其打电话说杨志和王鑫的案子开庭,杨志一方好多人在法院门口堵着,让其去接他。其就叫了几个朋友一起到法院门口接上关某和律师。中途关某下车,让其等人去数码大厦等他。在数码大厦楼下等的时候,聂某接了关某的电话,关让其等人去问杨志是否在公司。于是其等7人就到了19层,聂某、李某1和小超进去找杨志,其他4人在外面等。不一会儿,其看见杨志公司一个保安出来到旁边屋叫出来好多手里拿着棍子或拿着刀的人,追着其等人殴打。其当时跟海军一起跑,后来找不到海军了,其就自己跑到16层厕所,没多一会儿被对方的人找到了,其就继续跑,又跑到12层水房给自己人打电话,得知小东伤的严重,聂某他们去了医院。当时,对方的人都拿着棍子和刀,其一方的人没有持械。其等人中受伤的聂某、小东和小超伤情比较严重,其他人就是皮外伤。证人杨某辨认出卢小涛是从旁边屋子冲出来参与打架的男子;时映文是对其拉扯并说“不许走”且用橡胶警棍打其小臂的人。11.证人李某1(北京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8日15时许,杨某让其一起去接了3个其不认识人。后杨某开车把这三人送到朝阳的一个地方,那三人下车后杨某跟其说先去趟公司,其也没问去哪个公司。到了那个公司之后,其看到有五六个男子已在楼下等着杨某。其等人到19层,有人进入一个办公室,其没进去就在外面玻璃门处等着。此时有二十多个手持橡胶警棍的男子从玻璃门里的另一个屋子出来直接进那个办公室去了,没多久其就听见办公室里面有打架的声音,又没多久有人出来指着其等没进办公室的人说“他们几个也是”,于是就有三四个拿着棍子的人冲其过来了,对方拿黑色橡胶警棍敲其头部,其拿手臂挡了几棍后,冲出玻璃门沿着楼梯跑下楼去了。证人李某1(北京人)辨认出卢小涛、时映文均为参与打架且持橡胶棍打人的男子。12.证人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8日17时许,其按聂某的要求与聂某、陈某等3人赶到数码大厦,在那里与杨某等人汇合后来到19层一家公司的办公室。其发现室内有七八名男子拿着橡胶棒在敲打桌子,其中一个大胖子冲着聂某等人说“来了就想这么走”,说完,屋内的两三名男子即用胳膊夹着聂某的脖子将他拖出。大胖子还到旁边屋子叫出来好多人,那些人也用手里的橡胶棍殴打聂某和陈某。其叫了一声陈某,对方就有人过来要打其,其就从楼梯跑下去了。杨某也是从楼梯跑下去的。当时对方约有二十多人打其一方的六七人。对方有的人拿着橡胶棍,有的拿着刀。证人任某辨认出卢小涛是参与打架并用橡胶警棍殴打陈某头部的男子;时映文是从右边办公室冲出来持橡胶警棍参与打架的男子。13.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8日18时许,杨某开车拉着其和聂某及另外5个男子一起到数码大厦,去干什么其不清楚。到了大厦19层,其等人都进到聚智堂教育培训机构的玻璃门里面,聂某和另外两个男子进到更里面的办公室去了。约两分钟后聂某正往外走,一个矮胖的男子站起来对聂某说“来了还想走啊”,这时从办公室旁边一个屋里出来二十多个手拿黑色橡胶棍子的男子就朝其等人走过来。领头儿的男子上前用一只手扭住聂某的脖子,另一手就开始打聂某。其余男子也开始用橡胶棍打其等人。其中三四个男子用橡胶棍打其头和背部,其一边用手护住头一边往玻璃门外跑,对方还紧追着其打。其看见对方还有两人从他们出来的那屋里拿出了刀,其就赶紧跑了出去。出门后那3个男子还在后面追其,其不停的跑,沿着楼梯下了两三层,在走廊里碰到了跟其一起来的一个人,两人一起跑出大厦打车离开了。其头部以及肩膀被对方用棍子打了。其一方没有打对方的人。跟聂某说话的那名男子约35岁左右、身高1.67米左右、体态很胖、长圆脸、短发微卷,上穿浅灰色短袖,下穿灰色长裤;用手扭住聂某的那名男子是光头,体态很壮、身高约1.90米、东北口音、上穿浅黄色长袖上衣、下穿蓝色牛仔裤;追打其的那三名男子有一个穿黑色风衣、短发、方脸、较瘦、约二十六七岁、身高约1.80米;还有一个小矮个约1.70米、留胡须、圆脸、头发打了发胶、较瘦;对方还有一个人其记不清特征了。证人李某2辨认出马世元是参与打架并说“来了就别想走”的男子;卢小涛是参与打架并扭住聂某头部殴打的男子。14.证人赵某(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勤主任)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20时许,其接到公司老师的电话,告知其公司来了一帮人。其赶到公司时警察已经到现场了,老师跟其说对方一共来了十来个人。其到时仅剩两个男子在场,其中一个关姓男子说代表妹妹王淑娟来找公司老板谈事情。警察让他们有事好好说,提前约好了再来,免得扰乱公司办公秩序。对方听后就走了,其也回家了。对方说是替他妹妹跟其公司老板谈事。事后其听说王淑娟欠其老板钱,关姓男子是为此事而来。公司是否有保安,其不清楚。15.证人高某(北京太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聚智堂教育行政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18时许,其在数码大厦A座19层聚智堂办公区上班时,看到七八个男子在董事长办公室门口附近打架。打架的人有拿刀棍的,也有拿椅子的,互相抡,打的挺凶。其和其他员工躲到安全的地方后其报警。双方为什么打架其不清楚。打架的都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其不认识这些人。其公司没有保安,数码大厦有物业的保安。后来保安来的时候,这些人都打完了。16.证人李某3(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助理)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17时许,其看到有十多个人在董事长办公室门口附近打架。有人拿刀,有人拿花盆,还有拿棍子椅子的,两方进行厮打。他们一打起来其就和其他员工都躲开了。打架的人中只有一个胖子是其公司员工,其他人其不认识。其未注意过公司有没有保安。17.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数码大厦19层聚智堂公司办公区域内的现场情况及公司门口的情况。18.证人郭某1、郭某2(均为医生)的证言及诊断证明。均证实了各被害人的伤情。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各被害人的伤情。被害人陈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1(河南籍)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卢小涛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刀柄3件、刀刃1个、伸缩甩棍1根、甩棍1根均已依法扣押。21.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时映文、同案人陈龙曾在案发现场。22.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5年4月8日17时57分,高姓群众报在数码大厦有多人打架。2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8日大钟寺派出所民警接110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马世元、刘源长抓获;被告人卢小涛于同年4月16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时映文于同年4月20日被民警抓获。24.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四被告人通过代理人与三名被害人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其中100万元已支付完毕),被害人一方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5.身份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6日20时许,刘源长伙同闫峰、马磊、莫显宇在本市朝阳区禧瑞都3号楼508室门前,对王淑娟、王淑霞、关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源长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马世元、卢小涛、时映文、刘源长及各自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法庭认为,公诉方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元、卢小涛、时映文、刘源长伙同他人持械,与被害人一方互相进行殴斗,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世元、卢小涛、时映文、刘源长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刘源长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了刘源长积极参与本案斗殴的过程。被告人刘源长事先认识到自己一方将与被害人一方发生恶斗,并为此准备了互殴使用的器械,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案发时,其看到公司19层办公区域的打斗场面,遂持械直追逃离的被害人李某1(河南籍),且“苦”追不弃。追上后,其用甩棍抡打李某1(河南籍)的头部等部位,可见其追打被害人的行为与楼上的斗殴行为具有关联性。以上事实,刘源长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源长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刘源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时映文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时映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时映文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源长到案后对案件事实的供述较为客观详细,且供述稳定,其虽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过辩解,仍可以认定为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故本院对其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世元进入审判阶段后,当庭自愿认罪;四被告人在他人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四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体现。被告人马世元辩护人的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马世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时映文、刘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世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时映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三、被告人刘源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吕海菲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