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定娃、刘有成等与刘喜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娃,刘有成,刘喜成,刘万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035号原告:刘定娃,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刘有成,男,生于1943年12月27日,文盲,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中敏,淅川县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喜成,男,生于1944年5月21日,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淅川县。被告:刘万林,男,生于1977年11月29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娃、刘有成诉被告刘喜成、刘万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定娃、刘有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定娃、刘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娃、刘有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定娃、刘有成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