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自豪与赵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豪,赵要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59号原告:张自豪,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要章,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豪与被告赵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自豪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