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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自豪与赵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豪,赵要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59号原告:张自豪,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要章,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豪与被告赵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自豪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