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陈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769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与金水路十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加征,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冲,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张信用社主任。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艾 艳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人民陪审员 郝超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