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华军与吴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军,吴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411号原告:李华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吴光刚,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原告李华军与被告吴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华军负担。审判员 刘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熊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