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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华军与吴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军,吴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411号原告:李华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吴光刚,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原告李华军与被告吴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华军负担。审判员  刘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熊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