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礼明与盘水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明,盘水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063号原告:张礼明,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礼明与被告六盘水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礼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礼明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