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0××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湖北荣达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柯冠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湖北荣达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柯冠群,王影,柯亚琼,李路懿,刘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0××执保169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岳、刘雪,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荣达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东风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桂芳。被申请人:柯冠群。被申请人:王影。被申请人:柯亚琼。被申请人:李路懿。被申请人:刘桂芳。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当天做出(2017)鄂0××0××财保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柯冠群、王影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1、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路19号金贸大厦19-11室(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号、26××18号、大冶国用(2014)第005109gb00109-11号);2、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路19号金贸大厦1栋2801室房产2套及对应土地(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号、26××20号、大冶国用(2014)第005109gb00109-92号);查封被申请人柯亚琼名下所有的位于1、万豪水岸枫林36栋1单元6层60××号(产权证号:夏071107485号);2、位于万豪水岸枫林3号车库-1层0××号房产(产权证号:夏××号)。现申请人以发现被申请人柯亚琼、李路懿的财产线索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柯亚琼、李路懿共有的位于东岳路45号公园豪宅a栋二单元806室房产(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1字第××、28275号);查封被申请人柯亚琼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七里界路金贸大厦a栋1-1号房产(合同备案号:dy13000890)、大冶市金湖大道一品人家6号楼21103号房产(合同备案号:dy11003759);查封被申请人李路懿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公园豪宅a栋20806号房产(合同备案号:dy1100××08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出具担保书,愿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柯亚琼、李路懿共有的位于大冶市东岳路45号公园豪宅a栋二单元806室房产(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1字第××、28275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柯亚琼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七里界路金贸大厦a栋1-1号房产(合同备案号:dy13000890)、大冶市金湖大道一品人家6号楼21103号房产(合同备案号:dy11003759),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李路懿位于大冶市东岳路45号公园豪宅a栋20806号房产(合同备案号:dy1100××086),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云林 来自